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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考試大綱
考試科目代碼:[×××]考試科目名稱:刑事訴訟法
考試內容與考試要求
刑事訴訟的原則、主體、管轄、辯護
考試目標:
系統掌握刑事訴訟法、主體、管轄、辯護的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論。
理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、主體的權利和義務、辯護的價值和意義。
能運用刑事訴訟法、主體、管轄、辯護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。
考試內容:
一、刑事訴訟法概述
(一)刑事訴訟的概念
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,依照法定的程序,適用刑法解決處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。
(二)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
依據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劃分,在理論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兩種方法:
一種是以訴訟所體現的階級本質為標準劃分為:奴隸制的刑事訴訟,封建制的刑事訴訟,資本主義的刑事訴訟,社會主義的刑事訴訟。
另一種以刑事訴訟的結構形式為標準,劃分為彈劾式刑事訴訟,糾問式刑事訴訟,職權主義刑事訴訟,對抗制刑事訴訟,折衷式刑事訴訟(后三種為近現代訴訟模式)
(三)刑事訴訟法的概念
是指國家制定的進行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。
(四)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
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;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;控審分離、抗辯對抗和審判中立;訴訟效率。
(五)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根據和目的
以憲法為根據。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,懲罰犯罪,保護人民,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,維護社會主義秩序。
二、刑事訴訟的主體
(一)專門機關
公安機關;國家安全機關;人民檢察院;人民法院;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。
(二)訴訟參與人
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、證人、鑒定人和翻譯人員;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。
三、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
偵查權、檢察權、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;法院、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;依靠人民群眾;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;適用法律一律平等;分工負責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約;依法實施法律監督;依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;兩審終審;公開審判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;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;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;依法不追究;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;刑事司法協助。
四、管轄
(一)管轄的概念和意義
管轄的概念;管轄的意義。
(二)立案管轄
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;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;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。
(三)審判管轄
級別管轄;地區管轄;指定管轄;專門管轄
五、回避
(一)回避的概念和意義
回避的概念;回避的意義。
(二)回避適用的情形和人員
回避適用的情形;回避適用的人員。
(三)回避適用的程序
提出回避的方式;申請回避的期間;回避的決定與處理。
六、辯護與代理
(一)辯護
辯護人的范圍;辯護的種類;辯護人的職責與地位;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。
(二)代理
刑訴代理的概念;刑訴代理人的范圍和人數;委托人的范圍;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時間;刑訴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。
七、證據
(一)證據的概念和意義
證據的概念;證據的意義。
(二)證據的分類
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;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;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;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。
(三)證據的種類
物證、書證、被害人陳述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辯解、鑒定意見、勘驗、檢查筆錄、辨認筆錄、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。
(四)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
證據的收集;證據的審查和判斷。
(五)證明
證明的概念和意義;證明對象;證明責任;證明原則;證明要求。
強制措施、期間、送達
考試目標:
系統掌握強制措施、附帶民事訴訟、期間、送達的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論。
理解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適用的條件、期間、送達的種類。
能運用強制措施、附帶民事訴訟、期間、送達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。
考試內容:
一、強制措施
(一)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意義
強制措施的概念;強制措施的意義。
(二)拘傳
拘傳的概念;拘傳適用的條件。
(三)取保候審
取保候審的概念;取保候審的條件;取保候審的種類;取保候審的程序。
(四)監視居住
監視居住的概念;監視居住的條件和程序。
(五)拘留
拘留的概念;拘留的條件;拘留的程序。
(六)逮捕
逮捕的概念;逮捕的條件;逮捕的程序。
二、附帶民事訴訟
(一)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意義
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;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。
(二)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
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;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。
(三)附帶的提起和審判
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;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。
三、期間
(一)期間概念和意義
期間的概念;期間的意義。
(二)期間的計算
計算單位;計算方法;特殊情況的有關期間的計算。
(三)法定期間、期間恢復
法定期間的規定;期間恢復的概念。
四、送達
(一)送達的概念和意義
送達的概念;送達的意義。
(二)送達程序
直接送達;留置送達;委托送達;郵寄送達;公告送達。
立案、偵查、起訴
考試目標:
系統掌握立案、偵查、起訴的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論。
理解立案的條件、偵查的程序、起訴的種類。
能運用立案、偵查、起訴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
踐中的問題。
考試內容:
一、立案
(一)立案的概念和意義
立案的概念;立案的特點;立案的意義。
(二)立案材料的來源及形式
立案材料的來源;立案材料的形式。
(三)立案的條件
有犯罪事實;需要追究刑事責任。
(四)立案的程序
立案材料的接受;立案材料的審查;立案材料的處理;立案監督。
二、偵查
(一)偵查的概念和意義
偵查的概念;偵查的意義。
(二)偵查手段
訊問犯罪嫌疑人;詢問證人、被害人;勘驗、檢查、辨認;偵查實驗;搜查;扣押物證、書證;鑒定;通緝。
(三)偵查終結
概念和意義;偵查終結的條件;偵查終結的處理;偵查中的羈押期限。
(四)補充偵查
補充偵查的概念和意義;補充偵查的種類和形式。
(五)偵查監督
偵查監督的概念和意義;偵查監督的范圍;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。
三、起訴
(一)公訴的概念和意義
公訴的概念和意義;公訴的原則。
(二)審查起訴
審查起訴的概念;、審查起訴的內容;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;審查起訴的期限;審查后的處理。
(三)提起公訴
提起公訴的概念和條件;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。
(四)不起訴
不起訴的概念;不起訴的條件;不起訴的程序。
第一審、第二審程序
考試目標:
系統掌握第一審、第二審程序的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論。
理解第一審、第二審程序的啟動、運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。
能運用第一審、第二審程序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
踐中的問題。
考試內容:
一、第一審程序
(一)審判組織
審判組織的概念;獨任庭;合議庭;審判委員會。
(二)對公訴案件的起訴審查
審查的概念;審查的內容;審查后的處理。
(三)開庭前的準備
確定合議庭或獨任庭的組成人員;送達起訴書副本;告之委托或指定辯護人;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和地點;送達傳票和通知;確定開庭審理的形式(公開或不公開);庭前會議。
(四)法庭審判
開庭;法庭調查;法庭辯論;被告人最后陳述;評議和宣判;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;延期審理、中止審理和審理案件的期限;判決、裁定和決定;
(五)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
自訴案件的概念和范圍;自訴案件的提起;自訴案件的受理;自訴案件開庭前的審查;自訴案件的開庭審判;自訴案件的審判特點。
(六)簡易程序
簡易程序的概念和意義;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;簡易審判程序。
二、第二審程序
(一)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
第二審程序的概念;第二審程序的意義
(二)第二審程序的上訴和抗訴
上訴、抗訴的概念;有權提出上訴和抗訴的主體;提起上訴、抗訴的理由;提出上訴、抗訴的方式和途徑;提出上訴、抗訴的期限。
(三)第二審程序的審理
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;二審收案時的程序審查;二審程序的全面審理;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。
(四)上訴不加刑原則
上訴不加刑的概念和意義;上訴不加刑的適用。
(五)第二審程序的裁判
對上訴、抗訴案件的處理;對附帶民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處理;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;刑事訴訟中的財物處理。
審判監督、死刑復核、執行程序、特別程序
考試目標:
1、系統掌握審判監督程序、死刑復核程序、執行程序的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論。
理解審判監督程序、死刑復核程序、執行程序的啟動、運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。
能運用審判監督程序、死刑復核程序、執行程序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。
考試內容:
一、審判監督程序
(一)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意義
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;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。
(二)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
申訴及其審查處理;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;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。
(三)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
重新審判的程序;重新審判的期限;重新審判后的結果。
二、死刑復核程序
(一)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
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;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。
(二)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
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復核;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復核。
三、執行程序
(一)執行概述
執行的概念;執行的依據和機關;執行的意義。
(二)各種判決、裁定的執行程序
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;死緩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;有期徒刑緩刑、拘役緩刑的執行;管制、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;罰金、沒收財產的執行;無罪判決或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。
(三)變更執行程序
死刑立即執行的變更;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變更;暫予監外執行;減刑和假釋;新罪和漏罪的追訴;、對錯判和申訴的處理。
四、特別程序
(一)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
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、原則和重要制度;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。
(二)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
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范圍;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。
(三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
違法所得案件的沒收程序適用條件;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
(四)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
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;強制醫療程序;強制醫療的復查與監督。
原文鏈接:https://yjsy.hunnu.edu.cn/info/1027/1324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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